搜索
检察动态 首页/ 检察动态/

【食品安全宣传周微普法】检察官提醒:销售减肥的“毒药”?真“刑”!

时间:2024-10-14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谭今

编辑:张佳林

录入:张佳林

审核:郑宇晗

【字体:  

 

 

 

 

 

“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食品安全宣传周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国庆假期结束了

回想起胡吃海喝的七天

摸了摸肚子上多出的三斤肉

是不是要开始减肥了?

 

“不节食不运动,每天一粒,轻松月瘦20斤。”近日,张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有微商推荐一款减肥“糖果”,被广告中“瘦了二十斤”“效果明显”等字眼吸引,立即下单一个疗程,服用后却发现自己的身体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她怀疑是这款“减肥糖果”有质量问题,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糖果”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西布曲明”。

快拿起小本本 

   和我一起学习吧!  

 

西布曲明是一种什么药物?

为何会出现在减肥食品里?

 

科普知识:“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服用了这种药物能抑制食欲,增加能量消耗,达到减轻体重的效果。但这种药物有巨大的副作用,长期使用可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肢体痉挛、思维异常、癫痫等症状,从而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甚至死亡。

由于巨大的危害性,我国已于2010年正式宣布,禁止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但仍有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利益,在减肥类食品中非法添加。

 

案例链接
2020年,曾某维购买搅拌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以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维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末20余袋及生产机器、胶囊填充板、电子秤、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均检出“西布曲明”。
因此,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维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维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维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法条链接
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检察官提醒

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店、微信朋友圈等平台,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可能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要谨慎辨识,特别是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切记

谨慎识别提高警惕


版权所有: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黑ICP备05000574号-1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邮编:1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