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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依法全面履职

推进公益诉讼指南

时间:2019-01-10

来源:民行科

作者:吴国民

录入:张圣达

审核: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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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在20世纪开始取得飞跃发展,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世界各国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公益诉讼载入其中,这标志着我国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以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范围的角度,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介绍一下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工作内容:
       一、明确哪些事情是公益
       (一)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哪些案件归哪管
       目前,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受理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众可以做什么
       民众发现公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有关组织(比如消费者协会)或者主管机关(比如林业局)反映情况,可以直接到管辖归属地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科进行控诉。
       四、检察机关会做什么
       (一)民事公益诉讼
       1.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
人民检察院采取规定的方式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涉及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如果查证公益受侵害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督促、告知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诉讼程序。经过督促、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
       1.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取证,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2.诉讼程序。经过检察建议程序,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状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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