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时间:2019-01-10
来源:未知
录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字体:大 中 小】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 |
申诉人 | |
裁判文号 | |
告知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诉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供准确、及时的联系方式。因提供错误或无效的联系信息而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申诉人的送达地址 | 申诉人(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 | |
送达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或移动电话: | |
其他联系人或方式: | |
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 对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 | |
送达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或移动电话: | |
其他联系人或方式: | |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