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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树”下守护娃 懵懂心中种萌芽

时间:2024-12-20

来源:未检

作者:王玲

编辑:张佳林

录入:张佳林

审核:郑宇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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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向阳树”未检工作室将法治宣传从中小学进一步延伸到幼儿园,普法宣传从娃娃抓起。

2024年12月20日,“向阳树”未检工作室与向阳区妇联到佳木斯市实验幼儿园,开展以“女童保护我们在行动”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面向幼儿讲授什么是性侵害,如何防范和应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常识等,同时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号检察建议”等法律知识。课堂上通过互动问答,游戏互动,动画讲解等方式让幼儿园的萌娃认识身体隐私、分辨性侵害、远离危险、学会自我保护,从小树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在萌娃心中种下法治萌芽。

防性侵常见误区

1.男孩不可能遭到性侵害。事实上,男孩女孩都可能遭受性侵。

2.孩子小不会遭到性侵害。事实上,任何年龄的孩子都可能遭受性侵。

3.性侵孩子的大多是陌生人。事实上,性侵孩子的70%以上是熟人。

4.性侵者都会使用暴力。事实上,他们有时候会利用贿赂、诱骗、关爱等手段。

5.孩子能远离被性侵的环境。事实上,你没有办法让孩子时时刻刻都处于远离各种伤害的“真空”中。

6.重视财物而忽视人身安全。要直接告诉孩子,在爸爸妈妈眼中,孩子的生命比任何财产都重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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