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普法】第三期:
时间:2021-05-27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王玲
编辑:于震
录入:于震
审核: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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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关于“入职查询”,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性侵害是未年人受犯罪侵害主要犯罪类型,且近年来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如何保护们的孩子?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把有性侵前科人员挡在校园之外,让我们一下来了解一下。
一、查询范围
暂查询以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信息,以及因上述犯罪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二、三类人员
下列人员应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3)在职教职员工。
此外,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参照《入职查询意见》执行。
三、不得录用
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
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责令改正 追究责任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不得散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申请复查
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提交申请,由教育部统一提请公安部复查。